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鼓励境外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第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合格境内机构作为资产托管人,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境内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第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和资金管理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和资金划转进行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的品种和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后公布。第六条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定,资信良好,具有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配备督察员监督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四)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5)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书面答复,并颁发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应当自托管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九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安全保管合格外国投资者委托的所有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资金的清算、交割、结汇、售汇、收付和结算;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4)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如支出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信息等。合格境外投资者,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汇出、汇入、兑换、收付汇和资本交易记录不少于20年;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满足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制度和规则;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不存在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与委托资产严格分开,并对委托资产单独建帐托管。第十二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两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名首席报告员,由其负责统一代为办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自任命首席报告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首席报告员将所有托管人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备案。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换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更换托管人。第十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