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有一个规定,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我们公司目前想上市,但是股东人数超过200人。

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得少于二人,不得少于二百人。”

正是这一规定中的200名股东上限,近年来阻止了许多公司在a股IPO。鉴于处理200人以上股东企业IPO问题的复杂性,监管部门近年来并未公开发布相应的具体解决方案。

由于国内城商行历史沿革的特殊性,对于城商行200多家股东的问题,监管层做出了“特殊处理”。

据介绍,对于城商行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监管层采取了“新老划断”的方式,即2006年之前形成的超过限额的股东不构成上市障碍,但内部职工股占比超过10%,需要清理;2006年后,股东超限额的城商行不能再上市。

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是由城市信用社改组而来的。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城市信用社在中国遍地开花,吸收了大量内部员工和社会自然人。90年代初,很多信用社经营不善,国务院开始清理整顿。1995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决定从1995起,在大中城市分期分批设立城市合作银行。原城市信用社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股大部分转为城市合作银行股份(部分选择退股)。城市合作银行后来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再次吸收了部分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它是由当时的银行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2000年6月5438+2月0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5号)允许吸收自然人股,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0%,职工个人持股比例。

可以看出,城市商业银行股东人数普遍超过200人,并不是违法违规持股形成的,而是城市信用社由合作制向股份制转变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商业银行与之类似。清理内部职工股和社会自然人股阻力很大。

“如果我们必须将股东人数减少到200人以下,所有城市商业银行都将无法上市。”一位即将上市的城商行董事认为,面对上市的暴利诱惑,很难说服员工转让股份。但是,在危机时刻买了股份的员工,现在为了上市被踢出去,有不厚道不公正之嫌。

目前排队上市的上海银行、杭州银行、大连银行、盛京银行、重庆银行的股东数量都远超200家,但内部职工股已经清理完毕,符合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65,438+00%, 且单个员工持股不超过总股本的65,438+0 ‰或50万股(以较低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