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契约的五要素
买卖契约
企业承包经营(经营责任制)合同
贷款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这些合同格式介绍如下。
货物销售合同
合同号: _ _ _
买方:_ _ _ _卖方:_ _ _ _
电话:_ _ _ _电话:_ _ _ _
根据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下列产品,特此签订合同。
1.名称、规格:_ _ _ _单位:_ _ _ _ _ _ _数量:_ _ _ _件
单价:_ _ _ _ _ _ _总价:_ _ _ _总价:_ _ _ _ _ _ _ _
2.原产国和制造商:_ _ _ _ _ _ _ _
3.包装:
必须用结实的木箱或纸箱包装。适用于长途海运/邮件/空运和适应气候变化,具有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如果货物因包装不良而损坏或因保护措施不当而生锈,卖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包装箱上应附有完整的维护和操作说明。
4.运输标志:
卖方应在每个集装箱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度、宽度和高度,并写上“防潮”、“小心轻放”和“面朝上”以便装运的字样:
5.装运日期:_ _ _ _ _ _ _ _
6.装运港:_ _ _ _ _ _ _ _
7.卸货港:_ _ _ _ _ _ _ _
8.保险: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款: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信用证的采用:买方收付款,卖方发货通知【详见本合同第11条】。
在交货日期前20天,由_ _ _ 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相同装运金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应向开证行开具金额为发票金额100%的即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见本合同第10条)。在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后,开证行将付款(通过电汇或航空)。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装运日期后15天。
(2)收藏。货物装运后,卖方应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见编号本合同10)并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提交给买方托收。①商务合同是一种总合同。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双方对合同货物没有特殊要求,一般采用商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3)直接付款:买方应在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空邮件的方式向卖方支付货款(见本合同第10条)。
10.单据:(1)小型远洋运输:全套注明“运费已付”的清洁海运提单和“运费已付”,空白背书,并注明目的港公司。(2)空运:将一份标有“运费已付”/“运费项目”的空运提单副本发送给买方。(3)航空邮寄:向买方寄送一份航空收据。(4)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和唛头(如果有多个唛头,应单独列出发票),发票应根据相关合同详细填写。(5)制造商出具的装箱单一式两份。(6)制造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此外,在装运后10天内,买方将通过航空邮件寄送两份上述文件(第5条除外),一份直接寄给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港的公司。
11.装运:(1) F.O.B .条款:a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以电报/信函通知买方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包装尺寸和货物到达装运港的日期,以便买方租船订舱。b .卖方的船务代理_ _公司_ _(电报:_ _ _)负责租船订舱。C _ _ _ 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应在船预计到达装货港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和合同号,以便卖方安排装运。卖方必须与货运代理保持密切联系。当有必要改变承运船只和船只提前或推迟到达时,买方或其货运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船只在买方通知后30天内没有到达,仓储费和保险费应在第30天后由买方承担。d .如果装运船只如期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做好准备,则载重量和滞期费应由卖方承担。e .如果货物超出船舷,未从吊钩上卸下,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超出船舷,从挂钩上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归买方。(2)根据C&F条款:a .在装运期间,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不允许转船。b .当货物通过航空邮件/空运发送时,卖方应通知买方预定交货日期、合同号、产品名称、发票金额等。在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通过电报/信函。货物交付后,卖方将立即用电报/信函通知买方合同号、产品名称、发票金额和交货日期,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所有货物装运后,卖方应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合同号、产品名称、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开航日期。如果由于卖方通知不及时,买方不能及时投保,买方应承担所有损失。
13.质量保证:卖方保证所供应的货物由最好的材料和高超的技术制成,商标是新的和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中的描述。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2个月。
14.索赔:如果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90天内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凭_ _ _ _ _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要求换货或索赔,但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除外。卖方保证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12个月内,买方将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所列的检验证书,就使用过程中因材料质量差和工艺不良造成的损坏提出索赔。商品检验证书是索赔的基础。根据买方的索赔,卖方有责任立即消除货物的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降低货物的价格。
15.不可抗力: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卖方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或不能交货不负责任。卖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通知买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地方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航空邮寄给买方作为证据。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尽快交货。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周合同仍未履行,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16.合同延期及违约金:除本合同第15条提及的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并支付卖方确认的违约金,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将相应减少约定付款金额,但违约金不超过延期交货总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10周后仍未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解除,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款。
17.仲裁: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在_ _ _举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仲裁也可以在双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
18.附加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双方各执一份,此为唯一声明。
卖方:_ _ _ _买方:_ _ _ _
代表:_ _ _ _代表:_ _ _ _
日期:_ _ _ _日期:_ _ _ _
企业承包经营(经营责任制)合同
(一)企业招投标合同管理合同
合同双方:发包人:_ _ _ _ _ _ _承包人:_ _ _ _ _ _ _ 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由中国工商银行_ _ _ _行政管理局、_ _ _ _财政局、_ _ _ _税务局、_ _ _ _劳动局和_ _ _ _分行组成的_ _ _ _工业承包委员会为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发包人最终确定由_ _ _ _ _ _(个人、合作伙伴、企业、 事业单位法人)作为_ _ _ _ _ _ _ _ _ _ _的承包人中标,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在坚持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者,以合同形式确定用人单位、承包单位和企业职工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本厂在承包经营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内,我厂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财税渠道不变。
第四条承包经营期内,我厂必须坚持生产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我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期限为_ _年,即从_ _年_ _月_ _日至_ _年_ _月_ _日。
第六条我厂本次招标的承包经营形式为:承包经营责任制,保证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
第七条我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实收利润、技改投资、贷款偿还、企业水平目标。详情如下:
第一款本着“保底、逐年递增、补缺、超份额”的原则,承包经营期内上缴利润总额为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
第二条在承包经营期内,保证完成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总投资为元人民币。其中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年为万元。......
第三条在承包经营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元人民币。其中_ _年是_ _万元。_ _年为_ _万元,_ _年为_ _年,_ _年为_ _万元。
第四条我厂企业目标是在年年底前达到国家(市)企业标准。
第三章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承包商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期内,个人承包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是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是厂长,享有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企业、事业单位以法人形式承包的,其指定的承包代理人(限一人)为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职权,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承包商对工厂的经营和管理有以下权利:
第一条。有权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和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工厂领导班子,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后,领导机构解散。
第二条。有权决定工厂的设立、工厂的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奖惩、招聘员工和辞退违纪员工。
第四条。有权改革工厂内部分配制度,有权在上级批准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选择工资形式,自主制定工资标准。
第五条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获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2节承包商的义务
第十一条在合同期内,承包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第一段全面负责本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凡应缴纳的税、费、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第三条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必须按期完成。
第四条合同期内,应保证厂房和设备完好,并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完成国家下达给我厂的指令性计划。
第六条负责继续履行工厂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一切有效的经济合同,并承担工厂与其他单位之间一切原有的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条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障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维护我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增加职工收入,不断提高职工福利。
第十二条承包人应当使用一定的自有资金作为抵押(或担保)。承包人的抵押(或保证金)金额为元。
第十三条承包人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所有应由承包人履行的条款。
第四章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雇主的权利如下:
第一条。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我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条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管理方向。
第三条我们有权进行财务监督、审计和产品质量检查。
第四条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雇主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和干涉承包商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条本厂资产不得横向转让。
第三款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合同中所有应由发包人履行的条款必须全部履行。
第五章承包商的收入
第十六条承包人(指承包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内享受经营者的收入,其原工资水平存档。本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不再继续承包的,其工资水平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承包期内,承包人享受工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和各种补贴照常发放。
第十七条承包方在合同期内的收入,按照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润、税率。本指标按_ 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当年职工人均收入为基数,收入为基数的2倍。每一次上缴的利润超过当年指标1%,就会积累_ _%的可观收益,直至达到基数的4倍。
第二款,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再给予特殊奖励。
第三条。对因病或事假实际工作不满九个月的承包人,只预付生活费。
第四条职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照第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承包,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的,其承包收入为承包指标上缴利润的50%返还地方,另50%返还工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承包人的收入应当在每年年底结算。年底前,承包人只能按每月_ _元的标准垫付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终结算后,承包人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的收入由发包方一次性发放。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必须通过协商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任何一方的利益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受到国家有关政策的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工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达不到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向承包方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包人的合法收入无法得到保障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因不可抗力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履行时,经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期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30天,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计,确认无误后,双方代表签署审计意见后,承包人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全面、切实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不能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如下:
第1款承包人未达到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利润目标,每减少1%扣承包人个人预付生活费的7%,直至扣其档案工资的50%。
第二条承包人未完成成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的,发包人应酌情扣减承包人当年的总收入,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当年总收入的_%。
第三条承包人未完成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利润目标,除按本条第一至第三款扣除收益外,还应以其自有(包括保证人的)抵押弥补,直至清偿或全部清偿。
第四条企业、事业法人未完成年度利润目标的,必须用自有资金弥补。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承包,但未完成年度经济、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的,发包方酌情扣减承包方的分红收入,但最高不得超过收入的_%。
第6条本条第1款至第5款所指的扣除和抵消是承包商违反本条规定而支付的违约金额。承包商应负责在违约后第二年的三月底之前向业主交付违约赔偿金。承包人逾期支付违约金,应按日向发包人支付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滞纳金由承包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包人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的违约金。雇主的赔偿和违约赔偿金应在违约后第二年的一月底前交付给承包商。如果延期付款,从延期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发包人应按天数向承包人支付延期金额的3%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发包人承担。
第三十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争议时,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合伙承包的原第一承包人(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承包的原指定承包经营者)因事故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经发包方确认后,承包方(或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应另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如工厂仍实行招标经营,且承包方履约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重新承包的优先权。
第三十三条发包人的投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答辩材料(合作承包人的合作协议)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如上述文件和资料与本合同文本有任何冲突,以本合同文本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代表签字,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份,发包人、承包人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一式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和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的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_ _承包人_ _ _
代表_ _(签字盖章)代表_ _(签字盖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贷款合同
合同号: _ _ _ _ _ _
贷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借款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担保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借款合同中是否应有保证人,应根据借款人是否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规定的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借款人一方或双方提出保证要求来确定。)
借款人为进行_ _ _ _ _ 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聘请_ _ _ _为保证人。贷款人已审查批准本合同,三方(或双方)已达成协议,使其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条:贷款用途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三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条:贷款利率贷款利息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五条: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1.贷款期限为* * _ _ _ _年,自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起算。贷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金额:
元元年年底前。
第二年年底前的袁
元前第三年年底。
2.还款阶段如下:
还款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和还款时的利率。
元元年年底前。
第二年年底前的袁
元前第三年年底。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的来源: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还款方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人以_ _ _ _ _ _作为抵押物,到期不能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应将抵押物返还借款人。
2.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或从事非法活动。
3.借款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
4.借款人有义务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人应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5.需要保证人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有向保证人偿还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如果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将对违反合同规定使用的部分按规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2.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还贷的,按规定减收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延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借款人罚息的计算相同。
第9条:其他(争端解决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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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