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五大功能群是什么意思?

(1)广义保险

无论何种形式的保险,就其自然属性而言,都可以概括为:保险是将众多具有相似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聚集起来,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的形式,向少数因风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行为。

(2)狭义保险

通常我们所说的保险是狭义上的保险,也就是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双方的经济关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支付保险费来补偿或支付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从而建立保险基金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固定的金额(保费),前者得到保障:在规定的期限内,后者将对特定事件或一组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属于经济范畴,揭示了保险的本质和本质。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式,由大部分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上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通过缴纳保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获得赔偿,而保险人则有接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因此,保险是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金融中介和社会管理功能,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显著特征。金融中介职能是在经济补偿职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社会管理职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并渗透到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后的重要职能。它只有在经济补偿功能和金融中介功能实现后才能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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