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产生国有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法律分析:1。公司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负责。
2.公司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董事若干名。
3.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内,可以由股东大会决议罢免。法人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因法人内部原因需要更换的,可以改派,但法人应当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
4.董事会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提名;达到公司普通股总数3%以上的股东联合提名的人员,也可以作为候选人提交会议选举。
5.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在职董事,并在下次股东大会上予以追认。在职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和福利与其他董事相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