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法的原则是什么?求求各位大神

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和实现,是建立在分析和平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公司和社会发展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原则基础上的。利益平衡意味着否定对某一利益的过度保护。坚持利益平衡原则,需要更好地研究围绕公司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评估多种关系对公司经济和社会目标实现的影响,进而对社会发展的影响,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律形式,可以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利益平衡原则是从利益(经济)的基本层面确定的公司法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第一原则。公司法所设定的制度安排是平衡股东、债权人、员工和其他公众利益的结果。“退一步说,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平衡的公平理念早就包含在设计法人制度的初衷中了。⑦公司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也是围绕各种利益关系妥协和平衡的结果,最终通过公司法的变化和发展表现出来。围绕市场经济主体公司,存在着股东、债权人、职工等不同利益主体和不同利益主体。在公司演变的漫长历史过程中,股东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和出资人,逐渐从公司制度层面完整地保护了自己的利益,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发展。公司债权人是股东对外投资风险的承担者,其利益的保护因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而受到重视,并逐渐得到保护。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是企业财富的真正创造者,员工是公司的驱动力。⑩员工利益的实现与公司存在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保护员工利益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员工利益的保护也逐渐从劳动法发展到公司法。其他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立法者所关注。公司作为各种利益的主体,从传统的股东代表转变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代表,逐渐具有相对独立的自身利益,也作为独立的主体受到保护。(二)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行的制度安排和实现,是建立在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和相互制衡基础上的配置原则。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约束的内部管理体系,这是公司运营的本质。○11分权制衡在某种意义上与国企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就要分析界定公司内部应该存在哪些权力以及权力的适当分配,构建各种权力制衡的体系。三权分立与制衡是权力视角下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平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公司实行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制度。“这是总则中的一般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中有具体规定。首先,不同的机构配置不同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的管理权由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的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股东大会)行使。公司三权由三个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涉,形成内部制约。其次,股东与股东(股东)协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协会)之间的制衡,在制度层面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为不同的权力机关采取制衡措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此外,《公司法》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其财务、会计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的外部因素来约束公司。这种规定其实也属于权力分配,对于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来说,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制衡措施。(三)自治原则自治原则是指投资者自己做出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涉。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运动规律:投资者对自己的决策和选择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应独立应对市场的变化,并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要特征:市场主体的能动性与产品体系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对比。《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人员的所有者权利。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些规定体现了自治原则的两个相互依存的方面:一方面,投资者有权做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非投资者不能逾越其责任。另一方面,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公司的独立活动必须遵守市场规则,因为没有其他人对公司的行为负责。公司遵守市场规则,可以表现为努力发展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也可以表现在公司的自律和自律上。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防止国家权力对公司运作的过度渗透。但也要看到,投资者和公司在自主权上总会存在各种弊端,国家干预也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比如限制股东多数决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采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四)股东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以各自出资额(出资额或股份)为基础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出资性质、数额相同,在公司经营中一视同仁。股东权益平等并不排斥权益内容的差异。各股东按照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的多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向公司缴纳的出资额成正比。投入少,权利少,义务少;更多的投资,更大的权力和更重的义务。股权可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股权不同的股东,权利义务也不同。我国公司法体现了股东股权平等原则。比如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权”的表决原则:一股出资或股份有一个表决权,数股出资或股份有数个表决权;“同股同价”的发行原则: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要一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款;“同股同利”的收益原则:股东拥有同股,就必须获得同股收益,这主要体现在股息、红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股东股权平等的原则促使人们打消了投资的顾虑,公司的资金筹集可以很快实现,公司的经营机制充满活力。当然,股东股权平等原则也有例外。比如为了防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消除股东股权事实上的不平等,适当限制股东的股权平等。(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作为中间体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石。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确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都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如果去除了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的构建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也必然失去重心。○12股东有限责任不是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有的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们把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不仅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也符合我国公司立法的实际。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法定的有限责任;第二,公司的独立责任、股东责任和公司责任是相互分离的。股东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公司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追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存在缺陷,例如,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在公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积极作用,并采取适当措施,使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尽可能发挥其积极作用,避免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参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