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如何组建筹委会?是选举吗?还有法律依据吗?如果有法律依据,请详细一点!
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包括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未当选。
根据《业主大会规则》第五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包括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布。
扩展数据:
业主大会规则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更新,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 * *部位和设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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