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救命!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转让了公司财产怎么办?

1,只是因为法院判决针对的是法人而不是个人。

2.是的。

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滥用其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法律(法院)应当无视其独立法人人格,将其与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对待,责令其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案属于滥用公司人格的人格混淆。公司和股东应当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应当明确区分。但现实中,有的公司股东完全把公司当成自己整体的一部分,人员、财产、业务混成一体,“一个团队、两块牌子”,母公司和子公司不分,这个公司和其他公司不分。当其中一家公司被债权人追索时,尽快将财产转移到另一家公司,使债权落空。

实践中,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普遍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通常认为,一个股东的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以上,本质上公司就是一个变相的一人公司。原因是一个大股东控制了大部分股份,而其他小股东往往是大股东的亲戚朋友,实际不出资也不参与公司经营,成为名义股东。所以大股东实际上基本上控制了整个公司的运作,就像一人公司一样。

3.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不及物动词关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责任(共6条)

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只有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存在本规定所列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特定原因时,才能判令控股股东直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司债权人以控股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公司利益为由,直接要求控股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或者股东提起的否认公司人格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条公司主要股东只有一个,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构股东的,公司主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名为公司的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所有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产生一个股东,且六个月内未吸收新股东也未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一条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

第五十一条因下列情形导致公司与其股东、公司与其他公司难以区分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利润与股东利润不分,导致双方财务账目不清;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合,连续使用同一账户;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混乱,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股股东支配或操纵。

第五十二条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不享有对从属公司债权的抵销权;子公司破产清算时,控股公司不享有别除权或优先受偿权,其债权分配顺序低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的,不得将对该公司的判决效力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公司或者股东。

4.不能,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5.不能,因为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因行使到期债权迟缓,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没有延迟行使到期债务,所以你没有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