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的性质
“以股抵债”(包括“以股抵债”)本质上是一种交易,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双方表示同意。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所以根本不需要“试点”。所谓的“试点”有制造“寻租”机会之嫌,于法无据,是政府对具体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
根据“以股抵债”的性质,“以股抵债”或“以股回购债务”的方案可以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也可以由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控股股东主管机关如国资委批准后生效。而且,在实施以股抵债中,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落实《公司法》中的债权人告知义务,确保各利益相关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自愿行使权利”。上市公司债权人或者控股股东的其他债权人认为“股份回购还债”方案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上市公司股东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侵犯了其利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市场价(如“股份回购换债务”方案通过后120日的平均股价)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善意公平处理)。
以股抵债对公司的影响:会减少公司总股本、债权、资产,但负债不变,资产负债率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