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个一人(独资)公司的章程范本(没有股东会,没有监事会)。

注意:本演示文本不能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删除文本的红色字体部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公司依法成立后,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为: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并写明市(区)、县、乡(村)、街道的门牌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的项目为准;许可审批涉及的经营范围和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批准为准)。

(注:公司经营范围应参照国民经济和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依法须经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元,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应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缴足公司注册资本。(如果增资,删除最后一句)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应当将新增注册资本一次缴足。公司将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的,公司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应当自全部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65,438+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缴足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分立。)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姓名:

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明)号码

股东1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股东名称、认缴及实缴情况

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合计: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

(以上表格用于股东一次性缴纳全部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公司成立后如增加或减少资本,可采用以下形式:)

股东名称、认缴及实缴情况

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比例、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时间。

合计人民币元

其中货币出资为人民币。

备注:(增资减资过程)例:(仅供参考)第一期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于2011、1日实缴;第二期增资为现金300万元,于20121年6月0日缴纳;第三期以现金增资XX万元,2013年3月1日到账;第四期减资XX万元,2014年5月1日支付;

(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此表。增资或减资次数超过2次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

(本文内容,或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股东XXX: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5,438+000%,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于200年XX月XX日(公司成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备有股东名册,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

(11)(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股东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委派三人(法定3至13)组成。董事任期为年(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注:股东自行决定如何组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可能包括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致使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受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章程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副主席,则删除副主席)

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注:董事会其他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决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注: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未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本条。以上内容也可由董事会决定。)

经理列席了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包括职工代表。股东和监事由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成员由股东自行确定,但职工代表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提名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由股东重新选举。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因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问题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股东决定),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监事会的其他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经理)(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通过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公司可以连选连任(由股东聘请或委派)。

第二十七条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自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股权转让变更公司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份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记载。

第三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3)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东自行决定,股东未作具体规定的删除此项)。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6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进行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除上述条款外,投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出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一式两份,股东一份,公司一份,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讨论决定。

股东签名和盖章:

201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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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