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准备金,并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和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的计算规则、风险控制指标和标准、风险准备金的计算比例以及各类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调整前应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对调整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风险准备金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提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金计算比例。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控制情况,适当调整不同类型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准备金计算比例。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数据生成过程和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报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监控和补充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随时达到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和分配利润前,应当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相关业务和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表进行审计。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报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章净资本及其计算第九条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征,在净资产的基础上,调整资产负债及相关业务的风险所获得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风险调整-应收账款风险调整-其他流动资产风险调整-长期资产风险调整-或有负债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批准的其他调整项目。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账款、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自营证券按月逐笔提取。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说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计提足够的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减少净资本。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将金融产品在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中的投资合并计算,统一进行风险调整。第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股票投资应当根据股票的类别和流动性,按照不同的比例进行调整。股票分类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标准的,采用最高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规持有的证券投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责任,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责任扣除公司投入资金。第十五条应收账款风险应当根据账龄和可收回性进行不同比例的调整,账龄从业务发生时起计算。除保证金项目外,应收账款分类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采用最高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寄存物品难以收回的,应根据年龄调整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将拆出资金、买入返售证券、代付债券等逾期项目转入应收账款,并按照应收账款抵扣原则进行风险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