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外资比例
法律分析:现行公司法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内容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主要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主要从事商业零售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的公司为人民币65438+万元,并要求一次性缴纳。另一方面,修订草案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低至3万元人民币,取消了根据公司业务内容区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允许分两年缴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分5年缴纳。在出资方面,现行公司法仅规定公司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修订草案增加了允许股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用于出资、提高无形资产比例的规定,规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比例,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修订草案将公司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累计投资提高至“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70%。投资结束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进行的增资,不计入增资。”
法律依据:NPC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用股份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所作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股票用于可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转换;”(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公司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有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有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在本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下收购其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