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公司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是国家控制的国民经济中的主导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他们作为利益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按照企业章程参与市场竞争,不受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干扰。国家控股公司参照基于私有产权的大公司进行管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1,企业组织及其行为的法律规范;
2.国家股权代表、法人(如其他国家控股公司、集体经济法人和各类社会组织)股权代表、董事、监事从企业内部约束企业行为;
3.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对企业的民主监督管理(主要通过职工董事、监事);
4.各级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管理和行政管理从外部间接约束企业的行为。
按照融资广、交叉深、区域分布和行业特点合理、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比例适当的原则,国有控股公司通过相对控股多个国有企业等方式和手段,打破了区域行业限制,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自身特色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跨国集团公司。国有资本的代表机构在设立国有控股公司时,应当注意国有资本主要流向金融保险、基础(工业)能源、交通信息、高新技术和前沿技术等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骨干企业,同时不得根据自身经营战略限制国有控股公司进入社会经济各领域。不需要人为地强制“国退民进”,能由市场决定的事情就应该由市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