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并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和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和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标准。调整前应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对调整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在投资产品或者开展业务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准备金计算比例。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控制状况,适当调整不同类型公司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金计算比例。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的数据生成过程和计算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负债和业务发展情况,建立监控和补充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随时达到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和分配利润前,应当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相关业务和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对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九条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征,在净资产的基础上,调整资产负债及相关业务的风险所获得的综合风险控制指标。

净资本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风险调整-其他资产风险调整-或有负债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批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项目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说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计提足够的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相应减少净资本。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的类似金融资产合并计算,并根据金融资产的属性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对金融资产的投资,应当根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流动性,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调整。金融资产分类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规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投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责任,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责任扣除公司投入资金。

第十五条应收账款风险应当根据账龄和可收回性进行不同比例的调整,账龄自业务发生时起计算。应收账款分类同时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准的,采用最高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款项目、逾期拆借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并入应收账款项目,并根据应收账款的抵扣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充分披露公司最终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提供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以及净资本表附注中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对于不太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一定比例扣除或有负债。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通过向持有证券业务的子公司出具承诺函提供担保承诺的,应当按照担保承诺金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子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可以将母公司提供的担保承诺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借入的次级债务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五年以上、具有次级债性质的长期借款,在计算净资本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计入净资本的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债务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证券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证券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6,543.8亿元。

证券公司从事两项以上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证券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必须持续达到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准备。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按照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从事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设立分行、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的风险资本准备;操作风险资本准备应当按照上一年度的总操作费用计算。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准备。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和证券衍生产品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5,438+000%。

(二)自营固定收益证券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三)持有权益性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权益类证券的市值占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承销原因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证券公司在计算自营规模时,应当按照成本价格或公允价值孰高的原则,按照自营投资的类别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

(二)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3)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贷给客户的资金本金总额;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在出借日借给客户的证券的总市值。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定预警标准,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某一标准的预警标准为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为“不超过”某一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预警标准为规定标准的80%。第二十六条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母公司数据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证券公司基于并表数据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和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上签署确认意见。

签署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对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应在报告上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及其合规情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经董事会签字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情况和合规情况,至少取得主要股东的签字确认文件。

当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变化超过30%或者未达到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全体董事,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公司全体股东。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

派出机构可根据监管需要,要求辖内个别、部分或全部证券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按周或按日编制并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较上月发生20%以上变动的,应当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和变动原因。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分别在3个工作日和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情况、问题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时限。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无保留意见并附有解释性段落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的事项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所涉及的事项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限期改正并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证券公司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向公司发出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及控制措施;

(二)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公司需要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专项报告,说明相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

(4)要求公司合规部增加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风险控制指标水平报告。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在五个工作日内制定并提交整改方案,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提交整改方案的,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证券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审批新业务;

(2)停止批准设立和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股息分配。

(四)限制财产转移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经其派出机构整改验收后符合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验收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相关措施。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经营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和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相关股东行使权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证券公司稳健经营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相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吊销证券业务许可证。

(4)注销。第四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准备: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的,应当按照一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所有风险资本准备均有相应净资本支持。

(2)敏感性分析:是指研究一个或多个因素的变化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达不到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

(三)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包括证券交易资金。

(4)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包括客户资产。

(5)或有负债:是指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必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认其存在的潜在义务;或者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六)权益类证券:是指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股票和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七)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八)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办理业务需要存放或支付的各种保证金。

(9)主要业务:指经计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变动超过65,438+00%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65438+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