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公司章程
随着社会的逐步发展,章程出现的频率呈上升趋势,章程不是由国家强制执行,而是要求其下属组织和成员共同遵守,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我相信很多朋友对拟议中的公司章程感到非常不安。以下是我整理的服务公司章程样本。欢迎借鉴和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服务公司章程1第一章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的注册地址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 _ _ _ _ _ _ _ _万元整。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情况如下: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和转让红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九)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应当经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由代表65,438+0/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65,438+0/3的董事或65,438+0/3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但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权限。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65,438+0/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是,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当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筹/不筹)董事会成员为_ _ _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委派)产生。董事任期为_ _ _ _年。任期届满后,董事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_ _ _人,副董事长_ _ _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不需要董事会相关条款_ _。)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65,438+0/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65,438+0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须经65,438+0/2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65,438+0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了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65,438+0名召集人从监事会成员中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 65,438+0。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能有1 ~ 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经理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 _ _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2)检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该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六)其他职权。
(注:公司有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职权参照本条和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进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比例为_ _ _ _ %;法定公益金的_ _ _ _ %;弥补亏损;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工会
第三十条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讨论公司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XI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 _ 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各方投资者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
全体股东签名: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服务公司章程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林怀中、曾共同出资,设立台州安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控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台州安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地址:静园花园8号楼3单元505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用品、汽车牌照登记、年检、驾驶证年检手续、驾驶服务。不符合《公司经营范围用语规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xi)其他职能和权力:无。
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例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5438+2月定期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拟订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经理兼任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执行董事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权益。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支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时,他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自书面通知其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没有购买足够的数量,他们将被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_ _ _ _ _ _ _ _ _ _,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级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为: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送公司级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名: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