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家庭基金会

程序:

1,决定基金会的用途。

每一个基金会都应该有一个纸质的目的来表达其存在的理由。

2.成立一个委员会。

初始理事会将帮助工作团队通过规划和融资将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为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和成熟,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也会发生变化。

3.章程草案。

章程是理事会的运作规则,在基金会发展初期应由理事会通过。

4.准备好注册需要的原始资金,原始资金必须是收到的货币资金。

5.选择业务主管部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文件。

根据最新政策,有些地区不需要找业务主管部门。

6.寻找办公场所,招聘合适的员工。

7.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8.进行战略规划。

战略计划表达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描述实现这一潜力的必要步骤,决定实现这一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并确定至少一年的项目和运营重点。

9.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

财务监督和资源开发(如筹集资金、获得收入和吸收会费)是理事会最重要的职责。预算和财务计划中必须明确描述实现战略规划所需的资源。

10.建立基金会公文归档制度。

注册文件、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应妥善归档。

11.建立会计制度。

基金会财务的尽职调查管理需要一个能够满足当前和未来需求的既定会计体系。

扩展数据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按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和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

(一)国家公募基金会

(二)以非大陆居民为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设立非公开发行的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内地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参考百度百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