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的三种方式是什么?
1.保险监管的三种方式是什么?
1.保险监管方式如下:
(1)宣传。公示,又称公告管理,是对保险业最宽松的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性强的国家;
(2)批评。标准化,又称标准化管理,是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关于保险业经营的法律法规;
(3)威权主义。审批,又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监局在制定保险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保险业实施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控。
二、保险监管处罚有哪些?
保险监管的处罚如下:
1.采取非正式的纠正措施,保险监管机构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的第一反应通常是非正式的;
2.采取正式的纠正或惩罚措施,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前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增加资本;停止从事某些业务;
3.重组公司。为了实现对有问题公司的重组,监管机构可以取得该公司的控制权。所谓整顿,是指采取措施恢复保险人在市场中的功能;
4.依法清算。保险监管机构对出现财务困难的保险人采取的最后一项措施是清算和终止该公司的所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