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七》中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值得探讨的十个问题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在《九人纪要》中有具体解释。我们以“问题”的形式展示出来,方便理解和学习。以下是问题清单:

问题1“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能代表公司吗?

问题2: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

问题3: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提供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四: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且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法人机关决议的,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

问题五: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否有公司决议保证合同有效?

问题6:在非关联担保中,如果附表规定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实际发出了董事会决议,那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7:在执行董事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只有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其作为执行董事的签字,此时是否可以认定其行使了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

问题8:债权人如何审核公司决议?

问题9: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如何承担责任?在相关担保中,出具董事会决议。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10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公司机关关于担保事项的决议,担保的效力如何?

答案如下:

问题1“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盖章能代表公司吗?

法语: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职权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白话:法定代表人可以在没有其他授权的情况下,“一般”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

问题2: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

法语: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白话:虽然法定代表人一般可以代表公司从事对外活动,但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为依据,因为这涉及到公司和股东的重大利益,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个人可以决定的。因此,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提供对外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

问题3: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法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职权订立的合同有效,但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职权的除外。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担保行为无效;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有效。

白话: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债权人知道或者推定其应当知道的担保无效,债权人不知道或者推定其不应当知道的担保有效。

问题4:如果法定代表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没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如何判断债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

法语:《公司法》第16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越权行为的效力,而且法律一经公布,推定人人都应知晓并遵守。法定代表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且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的,可以推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但如果债权人不审查公司决议,直接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说明不是善意相对人,那么担保合同无效。例外的是《九民纪要》第19条规定的情形。

白话: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一般推定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权,此时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关联公司、三分之二股东签订的担保合同,未经决议仍然有效。

问题五: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否有公司决议保证合同有效?

演讲:如果有公司决议,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区分债权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善意确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债权人是善意的,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那么如何辨别债权人是否善意呢?

这里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订立了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进行了区分,相应地,判断商誉的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一种情况,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经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本案中,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审查了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签署人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公司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决议由董事会作出还是股东(大)会作出。无论公司章程中是否规定了决议机关,也无论决议机关是董事会还是股东(股东)大会,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三款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已经审阅了董事会或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 同意决议的人数和签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决议机关的除外。

白话:法定代表人有公司决议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担保对象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关联方是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其提供担保称为关联担保。非关联方是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企业,为其提供担保称为非关联担保。结论是关联担保的决议必须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非关联担保的决议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股东)大会决定。债权人应当根据该要求对决议进行审查,否则将被视为不诚信,担保合同无效。

问题6:在非关联担保中,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但实际发出的是董事会决议,那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法语: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但实际上董事会决议发出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3款“法人的章程或法人的职权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原则上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除非公司能证明债权人知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决议权限。

只有执行董事的公司还需要董事会决议吗?《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享有与董事会同等的职权,当然执行董事有权决定是否提供非关联担保。

白话:对于非关联担保,原则上只要有决议就可以,不需要问决议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只有执行董事的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关于执行董事职权的规定办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代表董事对担保合同进行会签,则担保合同有效。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其不具有等同于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善意相对人不可质疑的法理,执行董事的签名仍然具有等同于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如果不是善意相对人,那么担保合同很可能是无效的。

问题7:在执行董事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只有他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他作为执行董事的签字,此时是否可以视为行使相当于董事会的职权?

法语:如果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时表明了执行董事的身份,此时无需另行签字。如果没有标明身份,原则上需要单独签字。

白话:法定代表人也是执行董事。身份审查能证明的,不需要单独签名。没有相关身份证明的,原则上需要单独签名。

问题8:债权人如何审核公司决议?

法语:《人民九分钟》第18条: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必要的注意义务,标准不能过于苛刻。人民法院一般以代理机构决议被法定代表人伪造、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名(姓名)虚假、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为由,不予支持公司对债权人的不诚信抗辩。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白话:债权人对公司决议的审查只能是形式上的审查,基本要求包括:一是审查股东或董事的身份是否真实;二是应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在关联担保下参与了表决。三、公司章程可以通过公司印刷盖章,或者工商换挡专用章获得;四、以上信息双方办理交接登记。

问题9: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如何承担责任?在相关担保中,出具董事会决议。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法:根据《九人纪要》第二十条,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照《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或者伪造、变造机关决议,在合同无效后,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白话:公司法定代表人擅自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按无效担保的法律规定处理。

问题10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担保无效有哪些规定?

法语:无效保证的民事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中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和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担保法》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白话: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在债务人未清偿部分的一半以内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或者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的,保证人对债务人未支付部分的三分之一以内承担责任。

问题11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公司机关关于担保事项的决议,担保的效力如何?

法: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资本市场的“顽疾”和“毒瘤”,多年来屡禁不止,影响恶劣。《九民纪要》规定的判决思路是倡导债权人在看到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后,才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持否定态度,从而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极大的支持和制度保障。

白话:因为如果债权人真的是善意的,他应该知道上市公司肯定会披露担保信息,上市公司没有理由不披露。会议结束后,通常会在第二天,最迟在当天晚上发布公告。退一步说,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上市公司在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的当天或次日都没有公开披露信息。这只是上市公司自己的事吗?债权人不想想为什么吗?为什么债权人看到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后不能签约?最多不是1天吗?所以有人说,在上市公司没有公开披露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并不用心。九分钟的人倾向于认为这是非常合理的。

《九民纪要》相关条款规定

《九民纪要》第二章关于公司纠纷的审理,第六节关于公司向他人提供担保;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已经规范。

17条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可以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为依据和授权来源。

法定代表人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债权人订立合同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的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第18条商誉的确定

前条所称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进行了区分,相应地,判断商誉的标准也应有所区别。

一种情况,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经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本案中,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审查了股东(大)会决议。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签署人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公司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无关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公司章程规定决议由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作出。公司章程是否规定了决议机构,决议机构是董事会还是股东。

(股东大会),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三款“章程或者法人的职权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已审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且同意决议的人数和签署人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则应认定为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决议机关的除外。

第19条未经机构决议的例外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的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要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同意。

第二十条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三项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照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或者伪造、变造代理决议,在合同无效后,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1条权利救济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公司未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信息,认定债权人订立的担保合同。

第23条债项应加入担保规则准用。

法定代表人与债务人约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并告知债权人或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本协议的效力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