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法》要求转让国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必须得到半数股东的同意。另一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明确规定,一个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也针对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显然,这种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保持外资企业更强的人的因素,体现国家对外资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期待。此外,如果有其他股东不同意向第三方转让,是否必须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没有规定,但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股权,否则视为同意。二、外资股权转让必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业务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首先,正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必须经法律批准一样,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股权转让也必须经原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其次,股权转让获批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必须征得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就是说,对外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基于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批准和工商登记,二者缺一不可。3.向第三方转让的限制和转让条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优于合营另一方。这种制度设计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为因素,保护合资企业相对股东的权利。也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四。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股份质押及质押股份转让的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合同的规定,否则其股权将受到相应限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资出资到位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未交付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人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质押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投资者不得转让质押股权。同时,外国投资者质押股权时,也必须经原政府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质押股权。五、部分转让外资股权后,外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5%。一般来说,国家要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比例不得低于25%,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和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法律法规不允许现有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外资股权比例降至25%以下。《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除非外国投资者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中国投资者,否则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使其股份低于25%,或者全部转让,或者转让后的股份比例仍高于25%。6.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如果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不受此限制)。部分转让境外股权的,除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外,不得转让给中国公民个人。《合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都规定,公民个人和外商不得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002年2月30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和税收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超过1年的,经批准变更后可继续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腾讯创造空间,一个创业的平台。但我国仍不允许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的方式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允许外资并购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原个人股东继续存在,但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境内个人,形成有境内个人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7.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作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不得转让,后续转让须经原政府审批部门批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