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资企业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的使用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职工住房购建补贴及其他集体福利。外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何计提职工福利费?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是否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解答】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问题解答》(10号, 财税[2003]号)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 60号)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中属于应付中国职工的退休养老金等项基金、保险福利和各种国家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结余、 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情况,并应设置“费用提取的福利基金”和“税后利润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两个明细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职工缴存的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1999]709号),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为职工缴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提取其他职工福利费。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从费用中计提福利费。企业当年发生的福利费,如实计入当期损益。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数额的,在纳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

“应付福利费——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的余额和以后年度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