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融资失败案例分析
PPP项目融资成功了,也会有失败的。你对失败案例了解多少?
(1)兰州威立雅水污染事件
不久前,兰州市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检测显示,出厂水中苯含量和自流沟中苯含量远超国家限值10μg/L,导致兰州主城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居民生活供水停止4天。后来发现是兰州石化管道泄漏造成的。
评价:看似偶然,实则必然。一方面,威立雅兰州每年的投资预算如此之低,几乎无法维持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技术设施维护不善导致了如此严重的水污染事件。另一方面,威立雅此前已经支付了非常高的出价收购45%的股权,但兰州的水价已经四年没有上涨,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无法或不愿意出资进行设施的维护和改造。这些风险是不是当初合作双方都考虑到了,在合同中有没有体现,有没有约定分担结算机制,这不仅仅是威立雅的事,还需要兰州市政府来体现。
(2)天津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
双港垃圾焚烧发电厂是天津市政府与TEDA有限公司合作的BOT项目,投资5.4亿元。项目设计规模为40万吨垃圾/年,占天津市生活垃圾总量的25%,特许经营期为30年。
然而,目前来看,该项目的运行情况并不乐观。一是垃圾焚烧伴随的二恶英气体扩散具有致癌因素,导致周边居民恐慌,上访投诉,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合同约定因约定原因导致项目收益不足,政府提供财政补贴,但没有明确补贴金额,导致项目公司承担收益不足的风险。如2012年度,财政补助不到5800万元,仅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1.25%。现在公司叫屈,公众不买账,项目进退两难。
评价:双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案例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从早期的“越位”到现在的不作为,公众不满是因为过去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导致的信任危机缺失,项目选址缺乏必要的听证程序,导致群体性事件。
(3)杭州湾大桥
由于对预期效益的乐观评价,杭州湾大桥一度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17家民营企业以BOT形式参与了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使这一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成为国家重大交通项目的融资模板。然而,曾经投资入股的民营企业纷纷转让股份,退出大桥项目,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国有企业回购项目80%的股份。
通车5年,项目资金依然紧张,2013年资金缺口达8.5亿元。作为唯一的收入来源,大桥的通行费收入只有6.43亿元。按照30年的收费期限,可能无法收回本金。
评价:一、杭州湾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预测2010年大桥交通量预计达到1867万辆,但实际交通量2011120万辆,比预期少30%以上。对预期收益的严重误判导致民营企业的错误决策。二是大桥工程从规划到竣工的10年间,追加投资较多,从规划阶段的64亿元增加到201年的1.36亿元,累计投资增加了1倍以上。而有股份的民企已经先期投入,只能继续增持,最后被“套牢”。第三,2013嘉绍大桥通车将对杭州湾大桥雪上加霜。接下来,杭州湾第三个跨海工程钱江通道也将于2014年底通车。此外,宁波杭州湾大桥、舟山-上海跨海高速公路、杭州湾铁路大桥等项目也已列入地方或国家计划,未来将进一步分流交通量。合同与计划的严重冲突将使项目前景更加暗淡。
(4)山东中华发电项目
中国发电项目总投资654.38+068亿元,装机容量300万千瓦,由中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由山东电力、山东国际信托、中华电力香港有限公司、法国EDF共同发起。合作经营期为20年,之后电厂资产全部归中方所有。该项目是中国迄今为止装机规模最大、贷款金额最高的BOT电力项目,也被1998誉为中国最佳PPP项目。为促进合作,项目公司与山东电网签订了《运营购电协议》,约定了最低年售电量。
根据原国家计委1998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已建成的石亨一期、二期电厂上网电价上调0。41元/千瓦时,基本保证了项目收益。但菏泽电厂新机组2002年6月5438+10月投产时,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为0.32元/千瓦时,不能满足项目正常运行。更糟糕的是,从2003年开始,山东省发改委将中国发电与山东电力之间的最低购电时间从5500小时降至5100小时。由于合同约束,山东电力仍需按计划电价购买5500小时的电量,差价由山东电力自行填补,导致合作难以为继,项目收益大幅下降。
评价:中国发电项目案例表明,决策者在引入项目时缺乏长远考虑,“固定回报”的承诺导致合作双方的困境。中国65438到0998的计划经济成分多,竞争压力小。但近年来,随着国企改制,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为大唐电力、山东国电电力、国电电力、中电国际、华能集团五家发电集团公司。竞争压力迫使发电企业“竞价上网”,中国发电项目合作双方的运营购电协议失去了继续执行的体制和制度基础。这一深刻的教训启示我们,未来的合作项目必须充分预见风险,构建科学的共享机制。
(5)汇金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作为中国第一个合资的公用事业项目,长春市排水公司与香港汇金公司于2000年初合资成立汇金(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20年。同年7月,市政府制定了《长春汇金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底,该项目投产并正常运行。但从2002年开始,排水公司一直拖欠汇金长春污水处理费,2003年3月起停止缴纳。为了解决纠纷,汇金公司邀请吉林省外经贸厅进行调解。在调解会上,汇金公司了解到,市政府已于2003年2月取消了特许经营措施。
汇金公司认为,《特许经营办法》是政府为支持项目而做出的行政许可和授权,取消《特许经营办法》相当于摧毁项目运营基础。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汇金公司于2003年8月将长春市政府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但长春市政府认为汇金公司与市排水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是不平等合同,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外商投资固定回报项目的通知》,取消了特许经营措施,属于依法行政。败诉后,汇金公司上诉至吉林省高院。在此期间,汇金长春停产,数百万吨污水直排松花江,就是轰动一时的“汇金事件”。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纠纷,长春市政府最终回购了汇金长春。
评价:上世纪90年代初,中国城市化进程迅猛,但财政无力支付巨额基建资金,陆续引入外资,承诺固定回报。原本以低回报、稳定著称的水务行业,在国内逐渐成为暴利行业。因此,在1998中,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外商投资保证固定回报项目的通知》,对此类问题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在《通知》下发两年后,汇金长春项目依然获批,说明地方政府在审批过程中可能打了“擦边球”,有关部门也涉嫌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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