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的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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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保险价值必须以投保单位或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依据。合同或协议一般是双方签订的财产综合保险单及所附的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保险价值被定义为事故发生时流动资产的账面余额。财产保险综合保险条款解释中明确,流动资产(存货)的账面余额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一般很难获得事故发生时的账面余额,主要是因为事故是突发事件,而财务会计中存货的账面余额只能在月结时反映,一般不反映这个财务指标。再者,存货在出险时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可能是全部损坏,也可能是部分损坏;出险时有不同的物理形态,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在制品)。账面余额不可能一一反映每一类存货的余额。因此,我们认为,存货的保险价值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以便对存货进行分类,合理确定其保险价值。我们认为,购置时的实际成本应根据危险发生时存货的实物形态单独核算。例如,存货中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核算比较简单,无非是为购买原材料而支付的货款和运输费。而库存的产品和半成品在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是相当复杂的,特别是对于规格型号多、加工工序多的产品。出险时每一个品种、规格型号、每一道工序的原材料、人工工资、相关制造费用的计算确实很复杂,操作方法相当复杂,工作量相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