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赔偿令抵押债权

法律分析:

由于资金短缺和日常经营,企业可能产生对外负债。企业破产时,应当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按照破产清算的顺序清偿债务。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公共债务;其次,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和伤残抚恤金,应当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第三,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的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该处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另行登记。

2.抵押权人应向清算组移交担保财产的全部证明材料。

3.抵押权人应当将其直接所有或者管理的担保财产移交给清算组。

4.抵押人应当向清算组出具书面证明,解除抵押关系,清算组应当办理担保财产的移交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应当将担保财产的拍卖所得单独列明,扣除费用后,移交给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