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融资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一.投资者

1,国内融资租赁公司

没有特别的限制,参照公司法直接执行。

2.外资金融租赁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金融租赁公司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在中国注册的主要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的产品的大型企业;

(三)中国境内外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成立条件

1,国内融资租赁公司

1)境内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7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员。,且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至少三年租赁行业经验;

4)具有可用于公司注册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地址,需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融资租赁产品相关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经营期一般不超过30年。

2.外资金融租赁公司

1)注册资本折合成美元至少1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员。,且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至少三年租赁行业经验;

4)具有可用于公司注册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地址,需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5)外资在股权比例中的比例不低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这种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目前在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的前提下,暂停审批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除非是知名跨国企业;

6)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方自然人,股东为外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且最近一年无股权变更记录。中方股东公司须具备至少65438+亿元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特别是大型装备制造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七)充分说明拟设立试点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整体业务发展规划以及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经营期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审批部门

1,国内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外资金融租赁公司

商务部。

3.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监管委员会。

四。经营范围

1,国内融资租赁公司

以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业务为主要业务,开展租赁财产购置、租赁财产残值处理和维护、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以及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租赁项下的其他贷款;

3)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2.外资金融租赁公司

同上

3.金融租赁公司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融资租赁资产的转让和受让;

3)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海外借款;

9)租赁财产的出售和处置;

10)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开办以下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发行债券;

2)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资产证券化;

4)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动词 (verb的缩写)政策基础

1,国内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资金融租赁公司

以上依据与《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3.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