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融资租赁和融资租赁公司的区别
1,国内融资租赁公司
没有特别的限制,参照公司法直接执行。
2.外资金融租赁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金融租赁公司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在中国注册的主要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的产品的大型企业;
(三)中国境内外注册的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成立条件
1,国内融资租赁公司
1)境内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7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员。,且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至少三年租赁行业经验;
4)具有可用于公司注册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地址,需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融资租赁产品相关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经营期一般不超过30年。
2.外资金融租赁公司
1)注册资本折合成美元至少1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员。,且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至少三年租赁行业经验;
4)具有可用于公司注册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地址,需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5)外资在股权比例中的比例不低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这种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目前在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的前提下,暂停审批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除非是知名跨国企业;
6)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方自然人,股东为外方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且最近一年无股权变更记录。中方股东公司须具备至少65438+亿元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特别是大型装备制造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七)充分说明拟设立试点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整体业务发展规划以及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经营期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审批部门
1,国内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外资金融租赁公司
商务部。
3.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监管委员会。
四。经营范围
1,国内融资租赁公司
以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业务为主要业务,开展租赁财产购置、租赁财产残值处理和维护、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以及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租赁项下的其他贷款;
3)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2.外资金融租赁公司
同上
3.金融租赁公司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融资租赁资产的转让和受让;
3)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
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海外借款;
9)租赁财产的出售和处置;
10)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开办以下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发行债券;
2)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资产证券化;
4)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动词 (verb的缩写)政策基础
1,国内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资金融租赁公司
以上依据与《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3.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