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

1.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增加一款,作为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高科技股份公司利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必须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高科技的要求。根据高科技股份公司的特点,其上市股票通过单独组建交易系统在现有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鉴于经验不足、风险较大,这项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