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

1.当企业是上市公司时,应适用一般会计准则。

(1)购买理财产品时:

借:投资收益(购买时的手续费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款:银行存款。

(2)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调整)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项:由于公允价值变动或相反分录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赎回和创收时:

借方: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或信贷)变动的收益和损失

贷款: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或借方)

二、如果企业是小微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购买理财产品时:

借:短期投资

贷款:银行存款

(2)何时产生赎回和收益。

借方: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如果低于成本价,投资收益可能在借方)

短期投资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适用新会计准则的,理财产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作为“投资收益”核算;收回时,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冲减处理。收回时,已收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尚未收到并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和利息,作为投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适用新会计准则的,理财产品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作为“投资收益”核算;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冲减处理。收回时,已收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尚未收到并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和利息,作为投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