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规划和保护。对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省水资源长期供求规划和水量分配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资源调查和评价;按规定开展水资源调查;负责全省江河、区域和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批准的水污染容量;提出限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四)负责水旱灾害的防治,承担吉林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实施全省江河、湖泊、水库和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制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计划,制定相关标准;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六)指导全省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监测河流、湖泊和水库以及地下水的数量和质量;发布全省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全省河流、湖泊、水库、滩涂的管理和开发;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省内控制性或跨市(州)的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
(八)指导和监督水利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全省水利投资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国家和省投资及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全过程检查;查处水利建设违法行为。
(九)负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拟定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和预报,并定期发布公告;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指导实施全省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
(十)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牧区水利规划;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规定指导水电资源开发;引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
(十一)负责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仲裁省内市(州)间水事纠纷;指导水行政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和渔业安全生产;组织和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水利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管。
(十二)负责全省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全省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处理与国际河流有关的外交事务。
(十三)指导全省渔业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负责水产品的认证和监督管理;指导水产品加工和流通;指导渔政执法、监督和渔政队伍建设;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渔政和渔港监督管理权;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渔业事务,维护国家渔业权益;协调重大渔业纠纷。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