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否决可以随便用吗?
公司是中国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组织形式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我国公司的内部组织形式日趋成熟。在一般公司的内部组织体系中,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局面。随着中国对工人的重视,一般企业也会有职工大会,公司在做一系列决策时也要听取职工大会的意见。我国公司法还有一项制度:“一票否决”。明文规定“一致同意”(反对对条文的解释),如《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各方的意图-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规定。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容易认定,所以本文重点分析没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决定的情况。在公司法律实践中,“一票否决”的适用需要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不同职能部门分别讨论。股东持有的每股有一票,这意味着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尽管如此,同股同权并不一定意味着法律禁止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使用一票否决权(实际上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这一点)。在这方面,实践中可能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至少需要半数以上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完全可以规定更严格的表决权数量——即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实际上赋予了一个股东一票否决权。第二种观点采取严格解释的态度。一般认为私法如果不禁止就是允许的。但该条第二句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并未明确授权公司章程作出其他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授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出其他规定,但股份有限公司强调资本)。用制度解释的方法,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一票否决权,那么《公司法》第103条后半部分就成了一纸空文,也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专章股东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