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管理办法》对企业独立性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企业独立包括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机构独立。

1,人员独立

企业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是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酬;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财务独立

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行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的干涉。

3.机构独立性

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企业的特点:

1,组织

企业不同于个人和家庭。他们是正式的组织,有名字,有组织,有规则。而且,它不同于由血缘、亲缘、地缘或命运构成的宗族组织、同乡组织或宗教组织,而是由企业主和员工通过契约关系自由(至少在形式上)组成的开放性社会组织。

2.经济

企业作为社会组织,不同于行政、军事、群众团体、教育、科研、文艺、体育、医疗、慈善等组织。它首先是一个经济组织,以经济活动为中心,实行全面经济核算,追求并致力于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3.营利性

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组织,不同于小商品经济组织,是典型的城乡个体户。它是发达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和“细胞”,是单一功能资本的经营实体。它以赢得利润为直接和基本的目的,通过生产经营某种商品和资本经营的手段,追求资本增值和利润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