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法律分析:1。关于现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现金支出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现金可以用于结算的范围。根据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除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外,还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支出和使用现金:

(1)人员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类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修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等。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类奖金,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授予个人的各类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国家规定的个人其他现金支出。

(5)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手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收购价格。,由收购单位从个人手中收购。

(6)必须由公司预出差人员承担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根据规定,结算起点为1000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实行银行转账结算。低于结算起点的零星支出可以现金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需要现金支付的费用,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转账结算不够方便的。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开户单位支付现金。

除上述第(五)、(六)项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按付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兑换成储蓄存款或以支票、本票支付。确需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付。

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主管财政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

银行根据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现金管理,监督管理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和津贴;

(二)劳务报酬;

(三)按国家规定授予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奖金;

(四)国家规定的各种劳保、福利费和其他个人费用;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格;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低于结算起点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需要以现金支付的费用。

货币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