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和XXXX共同出资,设立辽宁溧阳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花园小区4号楼3号网点)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水利工程施工(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95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人民币950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
第五条股东姓名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地址
XXX
XXX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为950万元
实收资本950万元。
签署
(万元)
基金
方法
基金
时间
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实收金额(万元)
基金
方法
出资时间
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XXX
493.1
实物
2065年4月3日438+03
51.9
493.1
实物
2065年4月3日438+03
51.9
XXX
6.9
现金
2065年4月3日438+03
0.78
6.9
现金
2065年4月3日438+03
0.78
XXX
450
现金
2065年4月3日438+03
47.3
450
现金
2065年4月3日438+03
47.3
总数
950
100
950
100
第六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计划、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规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65,438+0人,由股东大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出席了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公司设65,438+0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六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检查股东大会执行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提交股东大会任免;
(5)在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该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八章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公司登记事项的变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股东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办理公司登记。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70%。
第二十二条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各方投资者订立的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公司登记一份。
全体股东签章:
2065年4月3日4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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