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的新贷款政策
根据《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上限,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参照执行。
也就是说,未来银行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都会有一个上限,不得突破。
对银行的比例限制也有明确规定:
第一档中,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内的中大型银行,房地产贷款上限为40%,个人住房贷款上限为32.5%。
二是中资中型银行,包括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房地产贷款上限为27.5%,个人住房贷款上限为20%。
第三档,中资小型银行和非县域农合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大中城市和城市农合机构,房地产贷款上限为22.5%,个人住房贷款上限为17.5%。
第四档,县农合机构,房产贷款上限17.5%,个人住房贷款上限12.5%。
第五档,村镇银行,房地产贷款上限12.5%,个人住房贷款上限7.5%。
买房和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连续稳定的工资收入职业,且信用等级高,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该房屋购房总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付款;享受购房补贴,个人承担30%作为首付;
4.以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者以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担保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提高房贷利率也是一个问题。
5.有相关的卖方协议,而且房子的价格符合银行对于贷款购房的相关要求,再加上房子的正确的股份价格,卖方的协议也是很完备的。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国家房地产政策2022
以下是新的房地产政策:
1.营业税:个人转让住房两年以上,可以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一律缴纳营业税。
2.首付比例:二手房贷款首付比例降至40%。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将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个人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40%以上。
以下是房地产新政的相关信息:
1.严格评估: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充分尊重规划部门的意见,严格评估标书和合同。
2.合理规划:做好每一个项目的规划,从市场调研、投资、拿地、委托设计施工到竣工交付,都要周密细致的规划,做到运筹帷幄,决胜千里。根据规划结果,编制质量计划,指导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指标、工期和费用合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国商品房的开发经营,加强房地产贷款管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分行(不含港澳分行)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用途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贷款用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屋开发、商品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及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的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设面向市场销售的住房的贷款。(二)商品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设并向市场销售的贷款,主要用于商业活动而非家庭住房。(3)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除住房和商品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建筑装饰装修等房地产贷款。第七条贷款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和严格的管理制度;(3)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5)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取得,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六)已取得贷款项目的规划投资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内外外销住房许可证,并办理完项目手续,所有项目文件齐全、真实、有效;(七)贷款项目的申请与其功能相符,并能有效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八)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和建设计划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项目预算总投资能满足项目竣工前因通货膨胀和不可预测性而追加预算的需要;(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0%),并能在银行贷款前投入项目建设;(10)将财产质押(质押)给中国银行或实施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连带责任保证;(十一)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第八条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和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项目的名称、金额、用途、期限、付款计划和还款来源。(2)借款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资质证书及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三)经主管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批准的最近三年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四)贷款项目发展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开发项目批准文件、工程设计批准文件。(六)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施工合同。(七)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借款、抵押、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八)开发项目资金落实文件。(九)开发项目现金流预测表及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10)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保险单、抵押(质押)财产清单(有价证券除外)、权属证明、抵押人(质押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十一)还款担保人的资信证明。(12)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九条贷款期限。(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二)商品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第十条贷款利率。人民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贷款利率;外币住房开发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为准。第五章贷款担保和保险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的规定。第十三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采用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要求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办理公证手续。第十四条抵押(质押)财产需要评估的,可由贷款银行评估或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财产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合同的有效期应长于贷款期限,抵押期限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年限减去剩余年限确定。第十五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出售或再次抵押(质押)抵押财产,未经质权人核实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质押证券。第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采用保证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人。第三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不可撤销的、完全有效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七条借款人和保证人的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重新签订修改后的借款合同和贷款保证合同。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贷款抵押(质押)物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可向借款人收取质押品和保管品的一次性保管费。第十九条申请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根据贷款人指定的险种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单不得有损害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款,并明确贷款人是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所需的所有费用应由借款人承担。第二十条保险期间,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取消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六章贷款的审批和发放第二十一条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后,贷款人应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答复借款人。第二十三条贷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的,原批准的借款申请可被撤销或视为无效。第二十四条贷款人批准的贷款计划应纳入贷款合同。贷款人应根据合同和批准的付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付款计划时,应在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建议,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付款计划。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为30%,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为60%。借款人必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或在项目前期投入使用。如果借款人自有资金没有完全到位,贷款人不会批准贷款。第七章贷款的使用和偿还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如果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计收利息。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划用款或提前还款的,应按双方约定的承诺利率向贷款人支付费用。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所有资金交易均应通过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如违反规定,贷款人有权停贷或收回贷款,并对挪用的贷款加收利息。第二十九条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借款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并加收利息。第三十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本金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签订展期协议。并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和保险延期手续。展期协议经抵押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后生效。第三十一条贷款到期未偿还或未批准展期的部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以其抵押物清偿。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应当通知担保人代为偿还。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划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第八章贷款管理和考核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当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汇总工作。第三十三条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同时,要检查贷款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担保人的偿债能力。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贷款人提交贷款项目建设和销售的进展情况,提供企业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为贷款人定期检查和了解贷款项目的建设、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监督其资金使用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贷款质量评估体系,按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评估、清收和核销。在贷款风险分类全面实施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坏账率和贷款利率。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抵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详细、明确的法律条款。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6支持房地产的政策
6月165438+10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出台16条措施明确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信息量非常大!
重点关注:
1,稳定房地产开发贷款;
2.支持个人住房贷款的合理需求;
3.稳定建筑企业的信贷投放;
4.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的合理延伸;
5.保持债券融资基本稳定;
6.维护信托等资产管理产品的融资稳定性;
7.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为“保教楼”提供专项贷款;
8.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9.做好房地产项目并购的金融支持;
10,积极探索市场化支持方式;
11.鼓励依法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12.有效保护延期贷款的个人债权;
13.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4,分阶段优化房地产项目M&A融资政策;
15,优化租房信贷服务;
16.拓宽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
全文如下。
其中,在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方面,通知特别提出: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未来6个月内到期的,可允许超出原规定1年展期,不调整贷款分类,报送征信系统的贷款分类与其一致。
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到期贷款可以超出原规定展期1年;“不调整贷款分类”意味着央行对银行的考核相应放松,力度很大。
著名专家刘哮波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税率最高、带动力最强的行业,一定要回暖,才能支撑全国的财政和就业。
这一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给出的态度是“支持”!
新的住房贷款政策
如果在中国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建议您直接向当地营业网点详细咨询。
以上内容供大家参考。请参考实际业务规定。
房地产银行贷款新规
2021 9月1日,房贷新政出台,主要有以下变化:
1,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新的抵押政策,契税法第二条“国有有毒使用权转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也意味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受让方也需要缴纳契税。
2.契税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
根据新的房贷政策,购房者购房后,契税征收主体发生了变化。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改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免除契税
如果购房者想转让房屋,有两种新的方式可以免征契税。而且之前一直有传言说9月1起契税会涨3%-5%,其实是谣言。目前契税一直是3%-5%,但有些地方有政策福利加持,所以只需要交1%-3%的契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二项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让。
以作价出资(入股)、抵债、转让、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