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友邦众筹平台是合同欺诈。
好又多众筹平台实际控制人闵杰东在上海长宁被审查起诉前,承认贪污、挪用资金7000多万元,犯诈骗罪。有发起人发文认为,闵和好友帮众筹公司适合犯合同诈骗罪,我也有同感。
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认定闵杰东犯合同诈骗罪:
从犯罪主体看:闵杰东善用友邦永利信息服务公司、凯洛斯融资租赁公司实施诈骗,诈骗主体为单位。
至于诈骗金额,绝不是7000多万元,而是近8亿元。
2.从合同性质来看:认购人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认购人有支付认购费、信息代理费、众筹服务费的义务,也有相应的财产权(?),预分红权;这两家公司有义务筹集资金,通过国外子公司的低息贷款购买飞机和医疗设备,并完成租赁。他们还有义务收取信息代理费和确认产权所有者权利的服务费。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两家公司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好友邦永利公司一次性骗取高额中介费,达到认购资金的5%至6%;而凯洛格公司只收取资金,收取%的服务费。
这些都可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找到。由于诈骗的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诈骗的性质定性为合同诈骗。
3.从诈骗分子故意实施诈骗的时间来看:
一般的普通诈骗,故意发生时间只能在诈骗开始时。
合同欺诈可以在欺诈开始时故意发生,也可以在实施欺诈过程中故意发生,而后者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两家公司收取高额信息中介费和集资服务费的诈骗故意发生时间,可以认为是诈骗的开始。
凯洛格租赁公司欺诈的故意发生时间发生在一开始。除上述服务费外,上海凯洛格租赁公司和闵公司的海外子公司设计的合同也由该局介绍。除了收取资金、代理贷款、履行购买租赁义务外,还被赋予了确定产权归属的权限,这也是为什么在诈骗过程中,产权被故意归属于闵及其所有公司的原因。
果不其然,当上海长宁经侦局告诉众筹代表,这架二手飞机属于闵及其所有子公司时,会大吃一惊。由此可见,闵某及其公司欺诈行为的故意发生时间,一部分是在欺诈开始阶段,更多的是在欺诈中期。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