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过程

法律分析: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加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增资资金进入公司基本账户后,银行出具对账单和账单,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3.变更章程,并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用股份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上市公司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的转换。(六)上市公司维护自身价值和股东权益的需要。公司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购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有第(二)、(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有第(三)、(五)、(六)项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购买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在本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下收购其股份,应当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