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客户信息是商业秘密吗?
虽然客户信息包含在商业秘密中,但并非所有客户信息都被视为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来源信息、产销策略、经营方法等。可见,虽然客户信息包含在商业秘密中,但并不是所有的客户信息都能成为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要满足几个条件才能构成商业秘密:
1,不为公众所知:某电话簿或企业名录说是企业的业务密码,无效。只有通过自我收集、整理和加工,才能具有唯一性,不为公众所知,这样的客户信息才有可能成为商业密码。
2.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些客户数据具有一定的适用性,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3.权利人应采取保密措施:这一点非常重要。企业必须将这些客户信息视为秘密,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密制度、保密培训、保密措施和手段、保密协议等。如果企业没有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那么这些客户资料就不构成商业秘密。
员工的主要保密义务是什么?
一般来说,员工的保密义务如下: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员工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3.正确使用公司或公司承诺保密的他人的保密信息,在履行我的职责时不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要使用公司或他人的机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利,但公司承诺保密。
5.保守公司或他人的机密信息,但公司承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