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都是连带责任,只是连带责任的形式不同。上市公司对对外担保的要求非常严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关联方,则不允许。如果不是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对方也应为其担保提供反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持有公司50%以下股份的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被担保对象的信用标准。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字,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者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要求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情况。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也可以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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