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如何填列

具体反映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和生产经营中其他收入的计算过程。具体申报要求及相关政策:(1)行1“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说明:金额为本表第2+7+12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该行金额填入主表第1行。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对于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其投资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可据此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但不在本表中反映,填在附表3《投资收入(损失)明细表》中。2.数据来源:根据本表计算,金额=本表第2行+7行+12。3.注意事项:会计制度规定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即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才能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吗?6?1但是税法没有考虑货物所有权上的收入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用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受企业的税后利润,当然也不应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销售(营业)收入的税务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的收入。此外,在税务上确认收入实现的原则与企业会计处理略有不同。税收规定企业销售的商品或产品已经发出,取得收入或收到价款,确认为收入。(二)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1。说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2.数据来源:来自会计报表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一行;同时,金额=本表第3行+4行+5行+6行。即销售商品加提供服务加转让资产使用权加建筑合同。3.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和销售退回均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如果企业退货销售,只要购货方提供适当的退货证明,就可以抵扣当期退货期间的销售收入。4.注意事项:纳税人可以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部门。,并且必须准确地分别申报各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有各种业务,也要单独申报。㈢第3行,“货物销售”1。说明: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和其他商品销售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2.数据来源: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和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纳税人,其收入来源于主管业务核算的商品销售收入。3.注:(1)工业企业,银行填报的收入包括产品直销;自建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委托加工业务和产业劳务经营收入。本科目核算电力、燃气、水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矿业收入。(2)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3)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银行上报的建设用地(土地)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代建)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365438号+0)执行。开发产品一次性销售的,应当在实际收到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分期销售开发产品的,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支付的,在实际支付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开发产品以银行抵押方式销售的,首付款于实际收到日确认,余额于银行抵押贷款过户日确认。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①支付佣金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当在收到委托单位发出的委托销售清单时,按照实际销售额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开发产品的,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收到委托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委托承销开发产品的,按照承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在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承销商提前支付,则在实际支付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用底价(保证底价)且双方超过底价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在按照超底价比例计算的价格加上底价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方和接受方应按月或按季度结算开发产品清单。售出的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的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数量、数量、单价、金额和手续费。已开发的产品先租出后销售的,收入的实现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认:①已开发的待售产品转为经营性资产,在销售前以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应当按照租金确认租赁期间取得的收入,销售时按照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2)供销售的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在租赁期内取得的价款按照租金确认为收入的实现,以后在销售时按照开发产品的销售额确认收入的实现。以非货币性资产分享形式取得收入的,应当在分配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农业企业,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的销售收入,以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收入。(四)第4行,“提供劳务”1。说明:填报纳税人提供劳务和开展旅游餐饮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对外经济合作业等其他服务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2.数据来源:纳税人提供旅游和餐饮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服务以及开展其他服务的收入,来源于会计核算中“主管业务”提供服务的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企业对外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1)当年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属于不同会计年度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在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的结果就能够可靠地估计。(3)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下列情况确认和计量收入: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6?5、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补偿的,应当按照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应当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人工成本的差额的,作为损失:③已经发生的人工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的,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3.注意事项:(1)旅游、餐饮、服务企业,银行的填报包含旅行社的营业收入;宾馆、招待所和酒店的营业收入;饭店、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室、摄影、洗染、修理等服务收入;游乐园、舞厅和度假村的收入。(2)运输企业,填报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运输业务收入。(三)邮政通信企业,银行报告的邮政收入包括邮件收入、汇票收入、集邮收入、包裹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发行收入、储蓄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邮政收入和其他邮政收入;电信收入包括长途电信收入、本地电话收入和其他电信收入。(4)对于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企业,银行报告的收入包括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和其他业务。㈤第5行,“资产使用权转让”1。说明:填写纳税人因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著作权、特许权等)使用权而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租赁业务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租金收入。).2.据消息来源称,资产使用权转让的会计处理有两大类。一种是利息收入,指转让现金资产使用权提取的利息收入,分为企业存款利息收入、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其他单位支付的利息和委托贷款利息)和债务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和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债务利息收入作为“债务投资”计入投资收益。填写附表三“投资收益(损失)明细表”第四栏:另一类是转让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与债务利息收入一起在附表三(投资收益(损失)明细表)中列报;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出售无形资产(转移所有权)属于“营业外收入”。所以银行的数据来源于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使用权所获得的使用费收入。)和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会计上计入主营业务收入。3.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使用费超过一年的,可以按照使用期限分期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