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规则
?第一,股权质押必须登记。
未经登记的质押不具有质押优先权的效力。因出质人原因导致股权质押未有效成立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出质人应当承担未履行股权质押成立义务的违约责任。责任范围相当于出质人因违约而逃避的责任和质权人损失的权益。
?二。股权质押在登记时成立。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非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同时,《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和《物权法》对担保成立时间的规定不一致,但根据《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因此,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前的质押适用《担保法》,后者适用《物权法》。
?三。质押登记不需要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2)记载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押合同;(4)出质人或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或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同样,《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登记。因此,在股份质押登记实践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依据登记办法的规定收集、审查材料,并不想查出质权人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材料。
?4.增资扩股期间质权人权利的减少
?公司增资扩股后,由于新的资本注入,虽然原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但相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未减少。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份设定质押的权利人,在公司增资扩股后,对持股比例的相应减少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对原设定质押时的原出资所对应的持股比例享有优先受偿权。实体权利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根据增资扩股后原股权对应减少的股权份额,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质押的存在不受被担保债权的限制。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迟延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没有规定质押的时效,但为了防止质权人滥用权利、怠于行使权利,《物权法》赋予了出质人和债务人对质押物的请求权。
不及物动词股权质押的效力及其孳息
股份质押的效力延及股份孳息,即质押的成立包括无特别约定的质押登记和股份孳息登记。股份质押一旦生效,其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增股,当然也具有同样的质押效力。
?七、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其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法律明确禁止公司接受自己的股份作为质押标的。八。公司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股权不得转让,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减少相应的出资额。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出质人减少相应出资额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同时质权人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九、公司不得对股权出质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的申请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押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质权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股权出质的公司不是股权出质登记的出质人或质权人,与上述法律规定所称的股权出质登记没有利害关系,没有资格对股权出质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十、质押股权的执行不受公司章程约束。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对股东民事活动的限制。在生效判决已确认申请执行人对涉案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依据生效判决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质押的股权,不受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