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微型企业的定义

国外对微型企业的定义并不统一。典型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国际援助机构立足于反贫困

①美国国际开发署对“微型企业”的定义。当地人拥有的小型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10(包括无薪家庭成员),业主和经营者贫困。

②亚洲开发银行(ADB)对“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指雇用不超过10名工人的企业(包括雇主和家庭成员,不包括专业人员和专业服务提供者)。微型企业不包括高科技企业。因此,微型企业的定义意味着收入和资产的限制,它们通常可被视为穷人的企业。

总资产和员工人数

许多国家和组织有两个基于企业规模的指标,即总资产和员工人数。

①菲律宾政府对“微型企业”的定义。菲律宾区分企业规模有两个指标,即总资产和员工人数。根据菲律宾1997颁布的8289号修正案,在菲律宾从事制造业、农业经济或服务业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表1中的标准,可分为四种类型。

②萨尔瓦多“微型企业”的定义。自1996年以来,萨尔瓦多将工人不超过1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60万克朗的生产单位定义为微型企业。

③法国对“微型企业”的定义。雇用员工少于9人的企业被称为超小型企业,而西班牙是微型企业。

④欧盟委员会对“微型企业”的定义。拥有1 ~ 9名员工的企业称为极小企业。

⑤日本“微型企业”的定义。日本将制造业20人以下、商业服务业5人以下的企业定义为微型企业,也称零罚款企业。显然,日本的定义考虑到了微型企业的产业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