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解散时如何清算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解散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进行清算。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开展下列业务: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关闭公司未完成的业务。3.收集债权,清理债务。4.分配剩余财产。5.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并提交清算方案,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2,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应交税金4,清偿公司债务。

(五)公司财产的分割。

清算组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重新分配(股份公司按照股权进行分配)。

(六)吊销许可证。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四)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