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减持股票上市时间的规定
法律解析:上市公司大股东、董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15个交易日首次出售前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减持股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减持的数量、来源、时间间隔、方式、价格区间、原因等。减持的时间间隔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披露减持时间间隔内,大股东董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65,438+0%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内无需停止出售股份。1.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执行相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提示性公告,以避免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在履行前款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后卖出股份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免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