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通过以下方式转让其股份

法律主观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无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但以下情况需要谨慎对待:第一,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向股东以外的任何人转让股份,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此时转让股份是不可能的。公司是否购买他们或通过临时决议同意转让他们的股份,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第二,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最好对股东拟转让的股份进行审计和评估,避免大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侵害,也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大股东进行定性和评估。第三,公司要转让对外投资股权,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作为公司的重大事项,经过审议后做出决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客观性: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其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