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下列募集资金使用行为中,不构成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是()。

答:答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6.3.14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①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实施主体变更的除外);(3)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式;(四)本所认定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其他情形。B项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变更;C项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d项属于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