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外企
美国国有企业一般被称为“联邦公司”。但什么是联邦公司,也是美国从过去到现在争论了几十年的问题。法律文件、政府报告和学术讨论都给出了联邦公司的一些定义,但从未统一过。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对联邦公司也有不同的解释。因此,有些学者甚至认为“联邦公司不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组织形式,事实上,它们都是独特的产品。作为一个集团,它的特点是每个公司都有自己混合的公共和私人成分,以及不同层次的财产和控制结构。”但总的来说,联邦公司的主要特征仍然可以概括如下:
1.联邦公司是指由联邦政府全部或部分拥有和控制或不属于联邦政府,但由联邦政府特许、资助、控制或监督的组织。
和其他国家一样,资本投入仍然是决定美国联邦公司性质的主要因素。大多数联邦公司由联邦政府投资和拥有,有些全部由联邦政府投资和拥有,有些由联邦和私人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和拥有。除了这种投资控制关系形成的联邦公司,一些由联邦政府许可、由联邦预算资助的公司也被视为联邦公司。所谓的政府资助企业。
2.联邦公司是私人组织,主要从事商业活动,同时也履行政府的职能,是介于公私领域之间的一种组织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联邦公司采取与一般私人商业组织相同的公司形式,联邦公司的经营活动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但与此同时,由于联邦公司成立的目的本身基本上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干预某些经济活动,代替行政机构完成公共职能,这就使得联邦公司具有了一种既类似于公共法人又类似于私人的特殊性质,从而模糊了传统公私领域的界限。
3.联邦公司是一个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无论公司是由联合会全资、控股或部分控股,还是由联合会出资,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同时不受联邦行政机构的行政审计、预算管理和行政审查,这使其明显区别于其他政府行政机构和部门。
种类
在美国,没有类似公司法的专门立法来统一调整联邦公司,几乎每一部立法都是针对一个联邦公司专门规定的。每一家联邦公司都是特别立法的结果。因此,如上所述,联邦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很难构成一个单独的法律形态,其具体分类就更加困难。就像联邦公司没有统一的定义一样,公司也没有统一的分类,这里只简单介绍几个影响比较大的分类。
对联邦公司最有效的法律文件是1945新政时期制定的联邦公司控制法。如其字面意思所示,该法不是系统调整联邦公司法律关系的基本法,仅涉及联邦政府对联邦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该法将联邦公司分为两种类型:联邦独资和联邦与私营部门混合所有,并在每种类型下列出现有的联邦公司。该法律要求所有联邦所有的公司提交其经营预算作为联邦预算的一部分,并且必须接受联邦机构的会计审查和监督。
有较大影响力的联邦公司官方分类是联邦审计局在1983发布的报告。该报告将47家联邦公司分为三类:联邦控制的公司、公私混合公司和私人控制的公司。区分的标准是财产和管理结构。当联邦政府负责或提供主要管理和财产时,构成联邦控制公司,否则为私人控制公司,中间为公私混合公司。总审计局是负责联邦公司财务审计的机构,其分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一个有影响力的分类是由国家公共管理研究所做出的。它首先将联邦机构分为两类:政府企业和政府公司。其中,政府企业包括各种法人或非法人形式的企业,如非法人形式的联邦邮政。它所指的政府公司分为完全拥有的政府公司、混合拥有的政府公司和私营公司。区分的标准是资本的归属和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这里的私人公司不同于一般的私人公司,因为它是根据政府的特别法令成立的。
学者们对联邦公司有不同的分类。除了肯定上述的全民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联邦公司,有的还提出了一种“阴阳魔界”公司。这类公司是指那些游离于公与私之间,地位模糊的政府机构。它们既不是纯粹的政府机构,也不是完全的私人组织,包括非营利性和非商业性公司,也包括营利性和商业性公司。前者的目的是使其活动摆脱政治干扰,使其具备普通政府机构所不具备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例如,负责批准公共广播服务许可证的公共广播公司并不拥有任何电台或电视台,只是通过支持国家网络服务或向电台和电视台付费来帮助发展和改善公共电信服务和非商业性电视和广播。营利性商业公司的目的是避免国有化的形象,或者使政府能够参与私人市场活动而不直接干预。例如,国家铁路客运公司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目的是防止放弃城际铁路客运服务,振兴客运,使其盈利。
一些政府文件(美国预算附录,Jistal Year 1986,P. V-2)和学者也提出了一种“政府赞助企业”,介于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之间。虽然它是私有的,基本上是投资的,但是它是联邦政府特许的,接受某种形式的联邦监督管理,从事国会授权的商业活动,给人以联邦政府支持的印象,但实际上联邦政府并不一定投资什么。这种政府企业被称为精神国有化企业,如联邦国家抵押贷款协会和学生贷款市场协会。
综上所述,由于创设过程的分散性和法律调整本身的原因,美国联邦公司的类型非常复杂,很难进行系统而严格的划分。甚至许多联邦公司被不同的法律文件或联邦机构归类为不同类型的公司。相比较而言,上述分类中,美国国家公共管理协会所做的分类较为全面和清晰,基本反映了联邦公司的类型和范围。
管理设置
联邦公司的管理机构基本上采取普通商业公司的形式。除了少数独资公司由唯一责任制领导,直接隶属于政府部长外,大部分实行董事会决策,总裁执行的管理体制。不同的是,它们的董事会的性质和作用、遴选程序及其组成、与政府的关系,都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公司。
联邦公司的董事会有着特殊的意义。它有两个重要的功能。第一,作为自治公司的法人机构,是国会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中间环节。即国会对联邦公司的政策决定,包括预算计划和组织调整,通过董事会落实到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其次,董事会是公司排除政治干预的重要手段,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
联邦公司董事会的任命和组成因联邦公司的类型而异。在所有拥有的公司中,一般60%以上的董事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其余的根据法律要求由相关联邦党派的代表组成。总统任命的董事中,必须有一半左右是各种利益集团的代表。例如,商业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三名农民代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各有一名雇员,一名小企业和合作社的代表,大多数被任命的董事都是联邦雇员。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所有董事会成员都是联邦雇员。例如,年金福利担保公司的董事会由劳动部长、商务部长和财政部长组成。部分董事会由总统任命或由联邦雇员兼任,少数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独资公司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其领导层与行政机关关系密切。有两家公司根本没有董事会,是部长控制下的单一负责机构。另有13家公司没有董事会,其中4名董事为内阁部长,3名董事由总统任命,2名董事为联邦雇员,其余4名董事自行选举产生。同样,在13家设有董事会的公司中,有5家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其他则由联邦雇员或总经理任命。
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联邦政府仍然在其董事会的组成中发挥主要作用。40%的董事由总统任命,另外40%也由联邦雇员担任。只有20%左右的董事是由其他股东选举产生的。与独资公司不同,其董事长和总裁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在私人控制的公司或所谓的区域性模糊公司中,由于资本构成的明显变化,联邦政府对董事会构成的影响大大降低。行长任命的董事人数一般不超过25%。只有少数联邦官员或代表担任董事。董事会成员主要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其董事长和总裁也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任命。在独资和混合所有制的联邦公司中,也有咨询委员会,其成员由不同方面的代表组成。显然,一个联邦公司的管理组织的构成是由联邦政府直接控制和强烈影响的,而这种控制和影响的程度取决于联邦政府对该公司的所有权程度。事实上,在现有的联邦公司中,由总统任命并由联邦官员担任的董事构成了大多数联邦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除了私人控制的公司之外,私人股东在挑选董事会成员方面的作用非常微弱。这种管理机构与联邦政府的密切关系是美国联邦公司法律地位的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体现了联邦公司具有行政责任的性质。
特性
与中国养尊处优的国企最大的不同是,美国的国企地位一般,影响力不大,GDP只占全国GDP的5%,在各方面也受到很多制约和控制。美国国有企业的主要特点概括如下:
1.国有企业只允许从事私人不能做、做不好或无利可图的行业,如邮政、公共交通、自来水、污水处理和环保、博物馆、公园和森林、空中交通管制、一些州际电力、水利、公路和铁路、一些港口、一些军事工业、航空航天、老年人、穷人和退伍军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险。
2.各级国有企业只对联邦、州和市议会负责。它们的设立和撤销、经营范围和领域、商品和服务的定价、贷款的分配、高管人员的任免和报酬都必须经过同级理事会的审批,政府只能根据议会发布的命令(法案)对其下属企业严格实施监管。大型联邦国有企业(如1826成立的国家博物馆和20世纪30年代成立的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甚至有由总统、副总统、民主党、党代表和人民代表组成的董事会,企业除了对联邦议会负责外,还要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3.为了体现“公私官民平等,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法律原则,国有企业除了政府批准的固定拨款(如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每年654.38+0.3亿美元),基本没有其他特权,甚至明文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上市融资。
4.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取消,大多是基于当时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如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建立的田纳西流域管理局。
5.隶属于议会而非政府的联邦审计局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监督。国企高管一旦玩忽职守,要么被免职,要么被起诉,被罚巨款,名声永无出头之日。
美国最早的国有企业是国家博物馆,由私人捐赠,政府管理,最大的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分布最广的是亏损严重的邮政部门,以及各个城市的公共汽车公司和地铁公司(公交局)、隧道管理局、供水公司、污水管理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军事强国,美国政府还没有自己庞大的军工企业(联邦和州两级有限的军工企业主要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通用零部件的生产),尖端武器装备的R&D和制造长期采用“引进来”的原则,以招标的方式向私营企业订购,如上世纪70年代世界闻名的F-16战斗机,即政府向几家私营企业发出开发招标邀请。最后,洛克希德公司和通用动力公司被委托取出原型机。经过严格的飞行测试和评估,获胜者欣喜若狂地获得订单,然后在军方的严格监督下生产。离职公司带着开发费走了。没有秩序的时候,政府和私人公司各行其是,基本没有实质关系。正因如此,美国政府除了负责制定和监督劳工政策的劳工部之外,并没有庞大的工业部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美国90%的社会资产都是私人所有,有政府背景的国企自然很难兴风作浪;全国资产收入占总收入(资产收入和工资收入之和)的比重很高,所以国内生产总值(GDP)略有增长(2 ~ 3%),老百姓不看数据也能尝到甜头。因为国有(政府)企业在社会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所以当经济遇到危险的风暴时,政府基本上是以旁观者而不是局内人的身份出面救助。能进能退,绝不会影响全身。1980年,国有企业在英国GNP中的份额是11%,而在2%左右。英国为数不多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煤炭、铁路、邮电等行业。,产值占GDP的4%,从业人员占总就业的比例只有2.5%。在英国,国有企业属于各个政府部门,比如英国煤炭公司属于能源部,英国铁路公司属于交通部。
英国保守党政府自1979执政以来,大规模地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到目前为止,它已经出售了近50家价值500亿英镑的企业,使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小。
英国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独立于政治程序,各部门的监督权责由法律确定,从而与政客保持距离。但是,历史经验表明,仅靠监管是不够的。引入竞争制度往往比加强监管更有助于激励管理者提高效率和客户服务。同时发现,并不是所有的国有部门都是自然垄断领域。比如电力行业,电厂之间也可以相互竞争。
在原有体制下,国企管理者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环境,如(1)经营目标不明确;(2)政府干预;(3)促使人们尽力规避风险的激励机制。私有化的成功是由于克服了上述缺点。因此,在撒切尔夫人任期内,英国国有企业进行了改革。改革后,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大多数国有企业私有化,劳动力市场变得更加灵活。英国经济终于走出了长期“滞胀”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