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该怎么办?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清偿;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剩余债务不予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或者未进行清算,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费用,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最终分配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止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