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权的性质

明确了产权概念的内涵和企业产权的产生过程,就很容易理解企业产权和股东权即股权的性质和内容。

公司的产权性质是指公司对公司资产的权利性质。那么,企业产权的性质是什么,是所有权还是管理权还是控制权,企业产权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仅决定了公司享有的资产权利范围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制约我国企业改革的首要和核心问题,因为这种确定性涉及国家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与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触及国家所有权这一敏感问题。

实际上,公司产权的具体形成过程是:股东出资形成公司资本,股东资产转化为公司资产后,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新的权利关系。其中,股东对公司出资的所有权(产权)转化为股东权利(股权),股权不再是所有权。可以说,股权是股东将其出资的原始所有权转让给公司的结果;股东投入的公司资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依法独立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因此,虽然从公司资产的来源和最终分配对象来看,股东或全体股东仍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在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已被合法转让或丧失所有权,《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不承认同一公司资产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主体,而只承认公司是所有权主体。我国《公司法》第四条最后一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实际上在道理和法律上都不合理,应改为“公司中的国有股份属于国家”。

这样,就很容易分析公司产权的性质和内容。首先,公司财产权可以定义为:公司财产权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属于公司;股东的出资额构成公司的资产。根据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公司实际独立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司资产,并依法分配公司资产的收益。公司对公司资产的各种权利,就是所谓的公司财产权。公司因股东出资而成为法人组织。公司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享有独立权利,承担独立责任。

这样,虽然股东在最终意义上仍然拥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比如股东参加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会,但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享有剩余资产分配权,即公司清算时,股东有权分配剩余资产。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公司资产由公司法人依法独立支配。事实上,股东所有权的大部分权力都是由公司法人统一拥有和控制的。这种公司财产权虽然是由其他财产权和用益物权演变而来,但公司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自主掌握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构成了公司法人相对独立、完整的财产权,公司财产权与租赁、承包形成的用益物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有很大区别。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得到认可,公司是自治的法人组织,那么可以说公司的资产(财产)是独立的资产,公司拥有法人资产的所有权。当然,这种所有权是有限的、不完全的、有时间限制的、相对的。

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以下四层含义:一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全部财产归公司所有。第二,股东的出资一旦投入公司,即成为公司财产,由公司自主支配和使用,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其出资财产。第三,公司可以自主处分财产,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责任。第四,公司有权从经营收入中获利,并根据法律、公司章程和公司机关的意思决定分配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