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服务国企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国有企业的合法经营:以日常管理为重点,对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基础性的法律改革。笔者曾为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该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是一家大型商品流通国企。通过改造,企业员工实现了部分持股。虽然这激发了企业的活力,但企业的管理还是以前的管理,管理理念没有根本改变。企业的日常管理仍然沿用过去的行政命令模式,完全没有管理理念和风险意识。接受委托后,笔者首先与企业的董事会和总经理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以期通过长期不间断的法律意识渗透,将其国家干部的思想蚕逐步转化为企业老板的经营理念。当然,这需要律师经常不定期的去企业。彻底改变那种“有事就去,没事就不去”的消防服务。笔者在交流过程中发现,企业已经签订和即将签订的合同仍然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格式,很多合同条款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为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建议对公司所有合同或协议进行全面审核和修订。这个建议被采纳了。为此,公司还专门安排了一名上班族配合律师。在审查和修改的过程中,作者也发现了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潜在问题。后来作者建议,公司签署的所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都要经过律师的审核,才能由主管经理批准。目前,这个程序已经成为公司的重要管理工具。笔者在总结法律服务措施时发现,这种积极主动、具有前瞻性的基础法律服务模式能够有效防范纠纷和风险。虽然与过去的消防服务模式相比,减少了很多法院诉讼,减少了很多谈判和奔波,但律师事务所的文书工作给企业带来了好处。律师的辛勤工作得到了公司高层的充分肯定。2.关注员工的思想动态,详细提供法律指导和减压,为国企创造和谐的发展空间和最佳的劳动关系。传统的企业法律事务一般局限于狭义的企业服务,不包括企业员工这一基本群体。大部分律师的操作方法是只接触企业管理层,不接触或不主动接触基层工人。甚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多年,企业员工还不知道自己单位的法律顾问是谁。实践证明,这种传统的企业法律模式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缺陷的。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企业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营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从服务国企的角度来说,律师应该关注这个群体。笔者的具体做法是,在与企业管理层接触沟通时,谈谈员工的情况,发现问题。下到一线,和分公司经理的朋友,和员工办公室的朋友。向他们介绍你自己,并努力获得他们的信任。这一举动虽然让我感觉很累,但却给我带来了丰厚的回报:一方面,我的工作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得到了公司的表扬;另一方面,作者交了很多朋友,拓展了人脉资源。好在作者也获得了可观的案源,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可谓“一石三鸟”。例子可见一斑。我刚担任这家企业法律顾问的时候,和一些员工聊天的时候,得知员工B因为和企业有一个反操作合同纠纷,想打官司,协商不成。和作者接触后,他非常信任作者。当时的情况是,如果提交人无视他的争议,诉讼将不可避免。经过笔者多次协调和工作,纠纷最终得到妥善解决。此举,对于企业来说,避免了与员工的矛盾;对于员工来说,稳定了工作,规避了诉讼风险;对于律师来说,减轻了诉讼负担,服务了国企。许多律师抱怨说,中国的律师没有法律业务,所以他们的工作无法开展。我觉得不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业务,但却是空间无限的业务。只要是合法的,律师可以无处不在。你为企业付出了,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总会有回报。3.服务企业,从细微处着手,发挥律师的长处。以笔者服务的A公司为例。财税法律事务。改制前,公司经营效益良好,一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制后的一段时间,由于新旧制度的磨合,企业销售额一度下滑,税务机关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资格。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直接影响企业和上游客户的正常经营。这种变化加剧和激化了企业的深层次问题。笔者得知此事后,主动找公司领导谈话,表示愿意尽全力帮助企业。笔者首先找到公司的销售经理共同查找销售不畅的问题,并主动联系上游客户,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与税务部门协调,要求其在企业年销售额达到654.38+0.8万时,尽快重新审核企业,进入纳税辅导。通过律师的努力,税务部门与企业建立了畅通的沟通渠道,并承诺在企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如有大额涉税业务,税务部门将及时为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事实证明,律师工作卓有成效。突发事件法律事务。企业突发事件并不常见。表面上是当下表面问题的冲突,实质是历史深层矛盾的激化。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打击。在这方面,律师还是有他们的一席之地的。A公司为了整合资源,在与相邻的C企业(商业企业)合并时,对楼层的管理布局进行了统一规划,并对品牌进行了调整。没想到,这一举动竟然引发了原两家企业员工的暴力冲突。问题的根源在于:在合并之前,两家单位的员工是分开经营的,其中一部分已经形成了自己的服务优势。让它与劣势融合,自然拒绝。管理品牌很混乱。有的是驰名商标,有的是瑕疵商标(即在香港注册,授权在中国大陆生产)。作者注)鉴于C企业前员工对现任领导仍有顾虑,一时无法解决。律师被命令出面解决冲突。当时的具体做法是给员工看:第一,律师意见不是一方意见,是个人意见。因为作者在员工中有好感,有和平解决的基础。第二,统一规划的最终受益者是全体员工。争执和暴力解决不了问题,内耗只会伤害自己。第三,有些品牌不适合长期经营。为了防范风险,建议及时更换。给予总会有收获。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问题解决了。随后,D公司因经营香港荣事达品牌商品被安徽荣事达公司起诉,要求巨额索赔。一位在合并前经营香港荣事达的前C企业员工事后对笔者深有感触地说,还好我当时听了你的话。否则,我会有麻烦。这是律师的法律成就。当然,律师在实务中可以做的很多,这里就不赘述了。只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希望和大家交流,以便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