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2010)103号文件《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意见》
青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思考
友史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2007〕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法
市建设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建设项目的配套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开发企业支付的管网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包含在房价中,不含供热、供水、燃气、综合布线等开户费用。可能会向房屋所有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管网配套费不纳入本市投资项目优惠政策范围。采用地热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对不需要城市供热管网的项目,可免收供热管网建设费。采取住宅产业化、节能低碳等措施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后返还。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构成和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2元(路桥60元、排水15元、环卫5元、供暖25元、供水20元、燃气22元、综合布线5元)收取,其中生产、办公、仓储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80元(路桥60元、排水15元、环卫5元)收取,需集中收取。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为筹集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所有建设项目,未经市政府许可,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管理和业务流程仍按《青州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蔡庆渝外字〔2006〕1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市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