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公司在登记的自然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时承担债权债务。个税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2007〕244号)规定,温泉公司所有原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的方式向新股东转让股权,约定时间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约定时间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承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案分析
(一)承担债务
例1:甲公司为一人公司,投资人李出资10万元。2065438+2005年8月,李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王,转让价款共计3000万元。但协议同时约定,李必须承担A公司800万元债务(应付A公司)。股权转让时,假设不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李持有的股权的计税成本仍为654.38+00万元。
对于李的股权转让所得,笔者认为应按其实际所得征税。李偿还公司债务后的实际收入应为654.38+02万元(2000-800),个人所得税应为240万元(654.38+0200× 20%)。李承担甲公司债务将导致甲公司净资产增加,可视为对甲公司追加投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应付账款-公司A 800
借款:实收资本-李800
李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成本应为初始投资成本与追加投资成本之和654.38+08万元(654.38+0000+800),股权转让收入应为654.38+02万元(3000-654.38+0800)。需要注意的是,李对A公司指定债务的承诺是股权转让交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行为是有偿的,不能视为对A公司的无偿捐赠..上述会计处理可以避免因接受捐赠而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另外,如果李不承担800万元债务,持有A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应为2200万元(3000万-800元),仅支付2200万元就获得A公司全部股权。因此,这个例子也可以转化为如下交易:王先借给A公司800万元偿还A公司债务,再用2200万元购买股权。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800
借款:其他应付款-王800
借:应付账款-公司A 800
贷款:银行存款800。
李股权转让收入仍为12万元(2200-1000)。王收购A公司股权的应纳税成本为2200万元(另有800万元形成应收债权)。
(二)承担债权
例2:上例的股权转让协议还约定李灿从A公司取得债权800万元(应收B公司),其他条件不变。笔者认为,A公司从处取得的债权应视为A公司对李的利润分配,或者李收回其部分投资。会计处理如下:
1.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800
借:应付股利-李800
借:应付股利-李800
贷项:应收账款-公司B 800
李转让股权实际取得收入2000万元(30000-1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万元(2000×20%)。李分红8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654.38+60万元(800×20%)。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60万元(400+160)。
2.收回投资
借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 800
贷项:应收账款-公司B 800
李持有A公司股权应纳税成本200万元(1000-800),股权转让收入2800万元(3000-2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60万元(2800×20%)。应付个人所得税与第一次会计处理相同。
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国税发[2007]244号文件规定,股权转让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总额-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以下简称公式1);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始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原始股东收取的债权所得-原始股东为公司债务发生的费用-原始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成本(以下简称公式2)。应用上述计算公式时,应注意两点:
第一,公式中的债权债务应以公允价值(而非账面价值)计量。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查转让方是否承担了虚构的债务(实际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实际需要承担的债务金额小于账面金额),或者取得了隐含的债权(账面未体现的债权,或者债权公允价值大于账面金额),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公式1表述不够严谨,应改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总额-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收回的债权总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该股东持股比例-该股东投资的应纳税成本”。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等于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时投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股东投资的计税成本不一定等于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公式2中“原股东投资公司的成本”也应改为“原股东投资公司的应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