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还贷是否要负经济责任?

法律分析:财务人员有义务提醒股东或法人近期应偿还的借款,财务人员已提醒,但公司仍无力偿还到期借款,与财务人员无关;如果由于财务人员的失误导致贷款到期未能偿还,则由财务人员负责。至于处罚,他们可以追究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贷款的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实际贷款金额归还贷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催收贷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按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财务会计报表或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